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》
据全国妇联官方微信25日消息,全国权益2016年3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正式实施,妇联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部发布捆绑、庭暴残害、力受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害人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证据指引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。收集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全国权益规定,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。妇联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,部发布依法维护自己的庭暴合法权益,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》。力受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害人有关重点提要: 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.公安机关出警记录、告诫书、证据指引伤情鉴定意见等,包括: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、施暴人的讯问笔录、报警回执等;公安机关对加害人、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;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,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;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。 2.村(居)民委员会、妇联组织、反家暴社会组织、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、调解记录等。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,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,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。 3.病历资料、诊疗花费票据。因家庭暴力就医时,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、诊疗花费票据等。 4.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、录像。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,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 5.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、录像。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、录像。 6.保证书、承诺书、悔过书。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,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,并签署姓名及日期。 7.证人证言、未成年子女证言。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、同事、未成年子女等作证。 8.受害人的陈述。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。 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QQ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等威胁、恐吓的,受害人可以录音、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,具备条件的,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。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》
编辑:汤晓雪 来源: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: 次 发布时间:2021-11-25 10:31:03 【字体:小 大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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